先分清三件事:直接雇佣、劳务派遣、服务外包
在中国内地用人,法律上真正要区分的是三种形态。直接雇佣是你自己的公司与员工签劳动合同;劳务派遣是派遣单位雇佣、由你的现场行使指挥命令;服务外包是承包方既雇佣也指挥自己的员工,并对约定的成果负责。三者的许可要求、数量限制和责任落点完全不同——而决定属于哪一种的,从来不是合同标题,是现场谁在指挥。
中国内地:劳务派遣是许可事项,不是商业选择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五十七条规定,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须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,且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。另一条线是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,覆盖职业中介(猎头)类业务。两张证是两件事:能做派遣不等于能做职业介绍,反之亦然。选供应商时,请分别核验,并确认持证法人与实际签约法人是同一个。
两条容易被忽略的硬约束:三性与10%
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》(人社部令第22号,2014年3月1日施行)给用工单位划了两条线,很多企业直到审计时才发现自己越线了。
- 岗位限制(第三条,俗称「三性」):只能在临时性、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。临时性指存续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;辅助性指为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;替代性指原岗位员工因脱产学习、休假等无法工作期间可由他人替代的岗位。
- 数量限制(第四条):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%。
- 这两条约束的对象是用工单位,也就是你,不是派遣公司。
「名为外包、实为派遣」在中国同样有专门条款
如果用外包的名义签合同,实际却按派遣的方式使用劳动者——由你的人分配任务、考勤、考核——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》第二十七条写得很直接:用人单位以承揽、外包等名义,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,按照本规定处理。也就是说,三性、10% 和相关责任照样适用,只是你事先没有为此做准备。这与日本的「偽装請負」是同一个结构性问题,两个市场的监管都盯着实质而不是名义。
所以外包要成立,责任分界必须是真的:承包方管理自己的人员、按服务范围与服务级别交付、由承包方承担用人主体责任。这些要在合同阶段写清楚,而不是等到检查时再解释。
香港:没有「派遣许可」这一类,但有别的硬性要求
- 香港没有与内地对应的劳务派遣许可类别,但经营职业介绍所须依《雇佣条例》第XII部及《职业介绍所规例》向劳工处申领牌照,并遵守《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》。
- 强积金(MPF):雇主与雇员各按有关入息的5%供款,设有最低及最高有关入息水平,供款上限按现行规定执行。
- 雇员补偿保险:不论雇员人数多少,雇主都必须投保,这是《雇员补偿条例》下的强制要求。
- 香港与内地是两套劳动法体系,港陆双地团队不能用一份合同套用两地。
港陆双地团队的实务问题
跨香港与内地组建团队,真正会绊住项目的往往不是法律条文,而是这几件事:两地的雇佣合同与社保/强积金体系分开维护;数据跨境传输要符合内地的个人信息保护要求;结算主体与币种要在立项时定下来而不是交付时再谈;以及谁在什么时区对哪些故障负责。把这些写进服务级别协议,比事后拉群解决更省时间。
采购侧的核验清单
- 供应商在内地持有的是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,还是两者都有?编号是多少?
- 持证法人与将要签约的法人是否是同一个主体?
- 如果按派遣计,用工单位当前的派遣人数占比是否仍在10%以内?岗位是否落在三性范围内?
- 如果按外包计,指挥命令是否确实在承包方一侧?验收依据是成果与服务级别,还是工时?
- 香港侧:职业介绍所牌照、强积金登记、雇员补偿保险是否齐备?
- 报价是否已包含法定用人成本,还是另计?
Tech Alliance 在其中的位置
我们在中国内地持有自有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(沪人社派许字第00471号)与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(沪人服证字[2015]第1700000523号),两证齐备,因此可以按项目在外包与派遣之间选择合适的形态,而不是只能推荐自己恰好有牌照的那一种。新加坡与东南亚我们提供招聘、高管寻访、IT项目服务、HR咨询与服务外包;需要派遣形态时由中国大陆、香港与日本的持牌实体承接。日本侧的派遣与职业介绍分别依据 派13-318670 与 13-ユ-317654 开展。
本文为在中国内地与香港用人的一般性信息,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。适用条款会随年度与地方政策调整,具体项目请由贵司的律师或人力资源合规顾问确认。